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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5月19日
ANUT即時通報002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大學法修正草案
發行人:周景揚 理事長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日(5月19日)審議大學法相關修正案完成二讀,下周一送院會,本協會為服務會員學校,將草案二讀通過的重點整理如後,其中較引起關注的是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請各校校長及主秘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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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新增文字: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編輯:袁世忠 公共關係執行長、 周立德 秘書長 第五條新增文字: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社會責任、師生權益、校園安全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 第七條修改:大學得擬定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則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同意。 第九條修改:公立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代表,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其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及至少一名學生代表。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其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應為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 第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但附帶決議說明:大學召開各種會議討論事項倘涉及師生決議等重大議題應事先揭露,並依大學法第十六條規定,提至校務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修改:校務會議代表組成,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主管職務之人數不得少於教師代表數二分之一為原則。職員代表應經全校職員選舉產生。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 第十六條修改:將校園安全納入校務會議審議事項中。 第十九條依照立委吳思瑤版本通過:大學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與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前項教師權利義務與有關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不得違反教師法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依照立委張廖萬堅版本通過: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得經該校核准逕修讀碩士學位。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大學為落實校園民主、保障學生自治,與學生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申訴與評議有關規章之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學生申訴評議相關會議、行政會議、院、系(科)、研究所、學程會議及其他與學生權益相關之會議,應有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學生事務會議及學生申訴評議相關會議之學生代表不得低於各該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 大學應協助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自治組織,並依其運作需求提供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公共參與、自治及學習能力,並應確保其人事聘任、財務管理、規章訂定、選舉與運作之獨立性。 前四項,由各大學與學生會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會商後,於各大學組織章程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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